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8578号
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草场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西口(乡政府北侧)。
负责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