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草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470346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17426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262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 084 304.5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2627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