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明华街**。
法定代表人:朱贵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京0109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4.1345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121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81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235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投资理财等登记信息。
3.本院干警联系被执行人居住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3.899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