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3003号
原告: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明华街90号。
法定代表人:曹胜任。
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孟雷。
原告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