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12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工作超时未补偿,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不超160小时,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每月实际多上73.36小时,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31日,共5年1个月。2017年10月至12月虽改为实行综合工时制,也仅限这三个月。每月还是上班10天,24小时每天,同样是超时,未按国家劳动法规补偿工资损失280624.74元。第二,年假未让全休也未补偿。国家劳动法规定工作满20年,年假应休15天,***已工作30多年,实际2012年11月至2018年6月30日共六年,每年只休了5天,共差60天年假未休,应补偿三倍工资共计45154.2元。第三,节假日加班未全补偿工资。2012年11月至2017年12月只补偿节假日每班8小时,200元工资。未按国家劳动法规定,节假日上班补偿三倍工资。第四,社保费少缴未补偿。社保未以每月实际工资比例上缴,影响了***退休工资额度,2012年11月至2017年12月共计77714元。一审法院对社保不予审理,据***向社保服务中心咨询反映,答复是在职未退休人员,反映社保交费问题,社保稽核部门受理。已退休人员,应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本部门所有人员签字的月工作排班表、月巡检运行记录表、日工作交接班表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原件,但劳动仲裁、一审法官以没有单位盖章为由不予采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提供的证据原件,整个部门所有人还在岗上班,笔迹真伪可当面比对,为什么不能证明每日工作时长?第六,一审提出时效问题。劳动法规定,应有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特殊时效不受一年时间限制。所主张权利的给付期间,可以自入职之日起至主张权利之日止。特殊时效还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未足额发放的报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光环新网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光环新网公司支付:1、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280624.74元;2、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5151.20元;3、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014元;4、社会保险费用77714元。
2018年8月24日,***曾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2月14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20522号裁决书,裁决:1、光环新网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793.10元;2、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2年11月21日入职光环新网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7500元。2018年7月1日因***办理退休,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年休假,***主张其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5天,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只休了5天年休假,存在未休年休假。光环新网公司主张***每年应享有年休假10天,每年已休年休假10天,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主张***关于未休年休假的主张已超过时效。举证期限内,光环新网公司未提交***休年休假情况的证据。
二、关于加班。***主张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每个月延时加班73.36小时,延时加班共计4474.96小时,光环新网公司未支付其延时加班费;每年法定节假日加班16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840小时,光环新网公司按照一个班200元的标准己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1000元,存在差额。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交接班表、值班表、巡检记录表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未显示光环新网公司确认的痕迹。光环新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光环新网公司主张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执行标准工时制,2017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实行综合工时制,2018年1月1日至其退休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上述期间均不存在加班。为证明其主张,光环新网公司提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京门人社工许[2017]17号),显示:经批准光环新网公司对设施运维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为3年。***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光环新网公司主张的其实行的工时制度。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主张光环新网公司未按国家规定按月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退休工资损失。光环新网公司不予认可,主张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于2018年提起劳动仲裁,故其2015年度及以前有关年休假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光环新网公司主张已安排***休完年休假,但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仲裁裁决光环新网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0元,不低于法定标准,光环新网公司亦同意,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交接班表、值班表、巡检记录表,均未显示光环新网公司确认的痕迹,且显示为“值班”非“加班”,无法证明其有关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主张,故其要求光环新网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光环新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提交了1.建行明细,证明光环新网公司少发工资;2.社保对账单,证明光环新网公司未按实发工资缴纳社保;3.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证明光环新网公司未按实发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4.工资单,证明光环新网公司少发工资。光环新网公司对证据2、3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据1中有银行公章的部分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20522号裁决书显示,***的仲裁请求包括:1.要求光环新网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280624.84元;2.要求光环新网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7626元;3.要求光环新网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014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于2018年提起劳动仲裁,故其2015年度及以前有关年休假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有关2012年至2015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均无光环新网公司盖章,且显示为“值班”非“加班”,无法证明其有关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主张,故其要求光环新网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社保费用。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关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