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60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没有违反劳动法。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我提供了月工作排班表、设备巡视运行记录表、工作记录交接班表。法院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我要求公司提供本人在公司工作的清单,法院没有调查收集。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我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上,写有主张公司社保费少交,要求公司补偿的诉求。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均无光环新网公司盖章,且显示为“值班”非“加班”,无法证明其有关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主张,其要求光环新网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鉴于***于2018年提起劳动仲裁,故其2015年度及以前有关年休假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两审法院确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社保费用问题,***的此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两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于法有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问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