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358号
申请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手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鼎利路10号院4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能手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房屋、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能手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房屋;
查封被申请人***能手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