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7454号 原告: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8层8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雪公司)与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千里雪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