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7454号
原告: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8层8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雪公司)与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千里雪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