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196号
原告: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珠江**景家园16号(住宅)楼26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文建,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从兵,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耿殿根,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然,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荆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