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8室。法定代表人:姚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二层202室。法定代表人:耿殿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亮,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1号楼13层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宁夏西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夏大学中卫校区中关村园A座201。法定代表人:张联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公司)、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乐得公司)、原审被告宁夏西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云数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1)宁01知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亚马逊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事实和理由:(一)赛乐得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系滥用专利权侵扰亚马逊以及其关联公司和合作伙伴。自2017年以来,赛乐得公司基于专利号为20191043XXXX.9、名称为“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以及多个相关分案专利,至今已经在多地法院提起了针对美国亚马逊公司、亚马逊美国关联公司以及众多亚马逊中国关联公司及其合作伙伴的四十多起专利侵权诉讼。多起案件涉及十余件相似的专利,其技术方案类似并密切相关,这十余件专利是从几个类似的专利分案申请中组合拼凑而成。赛乐得公司基本很少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主张的侵权赔偿多数仅为数千元。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19件专利侵权诉讼中,赛乐得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二)赛乐得公司提交的侵权证据不足,且未进行侵权比对,无法证明西云数据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本案不能以西云数据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确定管辖。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赛乐得公司的住所地及关联案件中王铁军的住所地及王安妮的中国常驻地也位于北京市,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利于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情等。(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充分熟悉相关专利技术及产品,为避免重复诉讼、减少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统一裁判尺度、避免损害赔偿堆叠及减少当事人诉累,请求指定将本案及其他未审结的关联案件统一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光环新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事实和理由:赛乐得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具有恶意滥诉的目的。自2017年以来,赛乐得公司恶意提起了针对美国亚马逊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以及并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的四十多起专利侵权诉讼。上述案件中,还有多起基于相同的专利权,针对相同的亚马逊产品,对美国亚马逊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提起的诉讼,涉嫌重复诉讼。赛乐得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赛乐得公司提交的侵权证据不足,且未进行侵权比对,既没有明确其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也未明确各被诉侵权人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提交的用于证明侵权的证据也基本相同,仅提交了网页公证书,在多数案件中并不能证明各被诉侵权人与其所诉侵权行为的关系,即不能证明各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赛乐得公司恶意滥诉,法院应当以被告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赛乐得公司未作答辩。西云数据公司未作陈述。赛乐得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赛乐得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赛乐得公司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亚马逊云服务;2.判令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赛乐得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8日,是一家专门从事通讯及无线传输技术研发的科技公司,截止目前,赛乐得公司已自主研发并申请了多项相关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涉及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等,赛乐得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享有涉案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并禁止他人实施涉案专利。经调查发现,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为包括亚马逊智能摄像头等产品提供的云服务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及技术,其未经赛乐得公司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侵权获利巨大,给赛乐得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赛乐得公司指控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为亚马逊智能摄像头等产品提供的云服务侵犯其专利权,其中,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及赛乐得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且赛乐得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针对亚马逊旗下众多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为方便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更为宜。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赛乐得公司发现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为包括亚马逊智能摄像头等产品提供的云服务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及技术,西云数据公司运营的亚马逊云服务器所在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审法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法院,赛乐得公司选择向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宁夏西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赛乐得公司起诉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从亚马逊通公司的网站下载的电子网页,该网页记载“宁夏西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西云数据)依托其在宁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亚马逊云科技云技术,作为亚马逊科技中国(宁夏)区域云的服务运营方和提供方”,“亚马逊云科技宁夏区域由西云数据运营,并由其负责为托管在亚马逊云科技宁夏区域的内容提供支持和验证ICP备案和ICP许可证的服务”。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原审立案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原审法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作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虽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本案系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主要审查的是原审法院立案时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是否正确,故本院适用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有关管辖的规定对本案作出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本案中,赛乐得公司以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为包括亚马逊智能摄像头等产品提供的云服务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及技术,并要求其停止侵权。根据其提供的从亚马逊通公司网站下载的电子网页等证据,初步证明西云数据公司作为亚马逊科技中国(宁夏)区域云服务运营方和提供方,故可以认定西云数据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系本案适格被告。西云数据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构成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原审法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具有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西云数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赛乐得公司以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西云数据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的恶意滥诉行为等实体争议内容需待实体审理以后查明,在管辖异议阶段本院暂不予理涉。综上,亚马逊通公司、光环新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刘清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鹿伟玲
书 记 员 王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