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7748号 原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20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8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原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力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大唐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大唐力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大唐力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3400元;3.大唐力源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1912.6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大唐力源公司下属的调兵山市项目部为临时性工程项目指挥部,公司的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保温工程设计等。***提供劳务时拒绝与大唐力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大唐力源公司与发包人之间,随时会因承揽工程被发包方取消或完成终结,致使调兵山项目部解散。在大唐力源公司种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中,***2021年4月23日入职大唐力源公司在调兵山设立的项目部,任煤泥掺烧项目部三值运行值班员。***工作时所在地均为辽宁省调兵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用人单位所在地”包含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虽表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辽宁省调兵山市,但本院认为,大唐力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201-07室,即大兴区属于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 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