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03民初447号
原告:***,女,1985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201-07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4月带车(辽JL××**号货车)到被告位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承榄倒土,双方约定货车每日工时费为500.00元,同时约定货车耗油由被告方承担。截止到2020年10月,原告共在被告处工作141日,累计工时费70500.00元;另外,原告共垫付货车油款1000.00元(每天50.00元,垫付20天)。期间,被告分四次支付原告工时费34000元,现尚欠37500.00元(有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拖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工时费37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条上的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我公司不认可。盖的章我们有异议。如果原告同意协商,可以减少金额我们认可。欠条应该盖项目章,不应该盖公司章。签字的***不是我公司管理人员,但是不是其他人员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到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工程建设部进行倒运土工作。完成工作后,被告给付了原告一部分倒运费。因被告尚欠原告一部分倒运费,2020年9月27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主要内容为:“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欠***小翻斗车工程款(按计时用于护坡土方清运及运输)共计叁万柒仟元整”,欠条上有***的署名,并盖有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大唐力源车辆准入证及通行证、大唐力源公司工程建设部***入场证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的欠款,而其拖欠原告的运费,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给付义务。关于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的欠条上签字人员无授权委托、应盖项目部章而不盖公司章一节,本院认为,即使***无被告授权委托,但欠条上无论加盖公司项目章还是公司章,都应为公司行为,且被告对加盖的共章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3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7.50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3.83元,由原告***负担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