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03民初4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汉族,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201-07室。社会代码:9111030255137800X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