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03民初58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于2019年4月到被告承揽的位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院内用自有货车倒土和送料,当时双方约定倒土每车工时费为100.00元,共151车,计15,100.00元;送毛沙每车800.00元,共34车,计27,200.00元;送水洗沙每车1100.00元,共3车,计3,300.00元;送毛石每车22立,每立55.00元,共4车,计4,840.00元。截止到2020年1月22日,被告公司分两次支付原告材料费和工时费18,0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拖至今未付。综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材料款、工时费合计32,44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到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工程建设部进行倒运土和送料工作,价格为:沙子800.00元/车,水洗沙1100.00元/车,石头1210.00元/车,厂区内倒土、石粉100.00元/车。截至2019年10月5日,原告**共计为被告运输毛石4车、毛沙34车、水洗沙3车、倒车及送料151车。上述运费合计50440.00元,被告已给付运费18000.00元。李杰阳为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派驻辽宁大唐项目部的员工,原告**在为被告倒运货物时,李杰阳均在收货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入场证及证人国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而其拖欠原告的运费,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劳动报酬款32,44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2,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00元,减半收取305.50元,由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景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