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6861号
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北四街7号院13号楼-1层B152。
法定代表人:赵志灵,经理。
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单元20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紫星,董事长。
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邵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