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7037号
原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单元20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紫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原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力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大唐力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大唐力源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
89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大唐力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保温工程设计等。大唐力源公司下属的调兵山市项目部为临时性工程项目指挥部,该项目部与发包方之间随时会因承揽工程被发包方取消或完成终结而解散。**在调兵山市项目部提供的是临时劳务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时拒绝与大唐力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亦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大唐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2021年1月8日入职大唐力源公司,在该公司设立的调兵山市项目部任煤泥掺烧项目部三值班长,主要工作内容是巡查设备、组织人员开会、安排当班人员工作,其直属领导是项目部经理严江涛;每月工资3800元。自入职后,大唐力源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缴纳社会保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1年1月8日到大唐力源公司工作,从事煤泥掺烧项目部三值班长,工资为3800元/月,每月下旬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离职。
2021年12月31日,**向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兵山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大唐力源公司与**系事实劳动关系;2.大唐力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1 800元;3.大唐力源公司赔偿未给**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10 000元。2022年1月24日,调兵山劳仲委作出调劳人仲字[2022]第13号裁决书,裁决:一、大唐力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二、大唐力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 898元;三、驳回**赔偿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同意上述裁决结果,大唐力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大唐力源公司和**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为证明其与大唐力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工作服照片3张、其与大唐力源公司项目部经理严江涛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流水。大唐力源公司对工资流水的真实性认可,称对上述其他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认可该项目部经理为严江涛,主张**与其公司是劳务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大唐力源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大唐力源公司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在大唐力源公司项目部经理严江涛的安排和管理下,**从事公司调兵山市项目部相关工作,大唐力源公司每月定期定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大唐力源公司主张其公司与**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主张其于2021年12月31日离职,大唐力源公司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可以认定大唐力源公司与**自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大唐力源公司要求确认其公司与**在上述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大唐力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与**建立劳动关系,大唐力源公司未与**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自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二、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
445.98元;
三、驳回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唐 玥
书 记 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