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9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单元20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紫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上诉人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力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经人介绍前往我公司名下调兵山项目部进行劳务工作,该项目部系便于工程开展而在当地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及其他所招募人员与我公司均为临时性劳务关系,双方合作无法明确固定期限,我公司仅可依据发包方对于承揽工程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及其他人员与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公司并无给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大唐力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大唐力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 89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1年1月8日到大唐力源公司工作,从事煤泥掺烧项目部三值班长,工资为3800元/月,每月下旬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离职。
2021年12月31日,**向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调兵山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大唐力源公司与**系事实劳动关系;2.大唐力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1 800元;3.大唐力源公司赔偿未给**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10 000元。2022年1月24日,调兵山劳仲委作出调劳人仲字[2022]第13号裁决书,裁决:一、大唐力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二、大唐力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 898元;三、驳回**赔偿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同意上述裁决结果,大唐力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为证明其与大唐力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工作服照片3张、其与大唐力源公司项目部经理严江涛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流水。大唐力源公司对工资流水的真实性认可,称对上述其他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认可该项目部经理为严江涛,主张**与其公司是劳务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大唐力源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大唐力源公司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在大唐力源公司项目部经理严江涛的安排和管理下,**从事公司调兵山市项目部相关工作,大唐力源公司每月定期定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大唐力源公司主张其公司与**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主张其于2021年12月31日离职,大唐力源公司未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可以认定大唐力源公司与**自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大唐力源公司要求确认其公司与**在上述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大唐力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与**建立劳动关系,大唐力源公司未与**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4日判决:一、确认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自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二、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 445.98元;三、驳回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虽大唐力源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大唐力源公司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经查明在大唐力源公司项目部经理严江涛的安排和管理下,**从事公司调兵山市项目部相关工作,大唐力源公司亦曾每月定期定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据**诉请判决大唐力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大唐力源公司关于其与**系劳务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唐力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大唐力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苑薇
审判员李蔚林
审判员周晓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欣宇
书记员陈雪
书记员党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