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亚泰宏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443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宏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15号楼西侧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宏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