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399弄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欣,女,上海申迪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伟,上海黄浦区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7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1.申迪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000元;2.申迪公司不支付**2020年年终奖25,608元。事实和理由:申迪公司没有做出发放年终奖与否的决定,一审法院直接通过判决替代申迪公司做出发放的决定,干预了申迪公司的自主分配权。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申迪公司有严格的绩效要求。员工的个人工作能力和态度也是发放年终奖的重要参考依据。2020年申迪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停业三个月,被迫对2020年的整年工作预算进行调整。在指标降低情况下完成的预算,不代表申迪公司的整年业绩达到了理想水平,且申迪公司所有员工都没有发放2020年年终奖。基于**2020年各项工作表现,也不应当享有年终奖。故请求改判支持申迪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申迪公司存在年终奖的发放制度及支付惯例,也已向其他员工支付了2020年年终奖。**已经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一审法院认定的2020年年终奖数额也不存在过高的情况。申迪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申迪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40元、2020年度年终奖48,840元、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3,7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4月15日**与申迪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市场销售部担任市场销售总监职务;**的劳动报酬为每月22,000元(税前);申迪公司于每月10日发放**上一个月工资;**从事的工作内容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申迪公司安排**加班的,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向**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如主动加班必须征得申迪公司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申迪公司每年的奖金发放办法将根据经营效益,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申迪公司有权制定奖金发放具体细则,并予公告后实施等。2021年3月5日申迪公司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经公司综合评定,决定不再与**续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021年4月2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申迪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40元、2020年度年终奖48,840元、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3,76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迪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400元,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2019年4月15日**签署《员工手册》的签收材料,确认收到上海A酒店发给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中关于“奖金”规定:酒店将根据酒店的经营效益情况考虑给员工发放奖金,发放金额和政B酒店决定;关于“加班”规定:当部门经理要求加班时,员工应予以配合,加班包括原始工作或在公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加班补偿将根据法律规定和酒店规定执行;加班须得到事先批准;下列情形不视为加班:员工自行决定的加班时间;员工因本人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而延长的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自行加班加点时间不作为酒店认可之加班时间;酒店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组织的员工活动或培训,不视为加班。
2020年1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申迪公司发放**每月工资18,009.50元。此外,申迪公司以“工资”名义先后于2020年1月22日发放**16,005元、3月9日发放16,005元。
2021年1月7日申迪公司向相关员工发出主题为“2020员工评估”的电子邮件,内容为“……酒店预算分为两稿,第一稿是2019年年底提交的2020年预算,这稿预算显然是没有做到的。第二稿是2020年年中美利亚集团调整的预测数据,此次评估经过商议,在这特殊的一年,为了感谢全体员工积极努力的工作和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决心,我们将采用年中调整的预测数据作为评判的标准,以激励大家2021年能为酒店取得更多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总收入实际为1,771万元,因疫情而调整的美利亚forecast的总收入为1,746万元。2020年实际GDP为6.5%,因疫情而调整的美利亚forecast的GDP为3.55%。正如今日早会提到的,除了前厅部和客房部,其余部门请重新制定2个可衡量的部门KPI,最迟于1月8日中午12点以邮件形式回复,各部门经Ben确定后即可开展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在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最终年终奖的发放方案尚未制定,评估将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但也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酒店管理层将对此有最终解释权”。
一审中,**表示年终奖系月工资的1.8倍,因此其要求申迪公司支付的2020年年终奖应为39,960元。
**确认如不将2020年年终奖计算在内的,其要求申迪公司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为44,400元;申迪公司对该补偿金金额不持异议。
申迪公司称2020年度没有发放过**2019年年终奖,其于2020年1月22日发放**16,005元、3月9日发放16,005元,是2019年企业自行决定补发的工资。申迪公司还称未发放全体员工2020年的年终奖金,公司未向全体员工作出不予发放2020年年终奖的书面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申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签收的《员工手册》中,均约定及规定了年终奖金发放办法。申迪公司虽对**主张的2020年1月22日、3月9日发放的两笔16,005元系年终奖金不予认可,认为该部分款项系企业自行决定补发的工资,但因自劳动合同建立起至该时止,申迪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可以采信**的主张,认定该部分款项系申迪公司向**发放的2019年年终奖金。申迪公司系从事酒店经营的企业,在2020年度遭受疫情影响下,导致经营业绩不佳,一审法院可以采信。但是由申迪公司于2021年向员工发出的主题为“2020员工评估”的电子邮件内容可知,其集团公司于2020年年中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而及时调整了申迪公司的年度预算后,申迪公司2020年的年度总收入超过了因疫情而调整的预算收入,可见申迪公司实际完成了集团公司对其预设的业绩目标,为此开展员工的绩效评估工作;同时申迪公司在该邮件中告知了最终年终奖的发放方案尚未制定。该份邮件的内容,反映了截止2021年1月7日申迪公司未作出不予发放全体员工2020年年终奖的决定。现申迪公司虽主张其未发放全体员工2020年的年终奖,但又不能提供公司董事会或酒店管理层的已作出不予发放年终奖金决定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主张。在申迪公司未就**于2020年度的工作业绩是否符合考评要求作出抗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自可认定**于2020年度的工作绩效达到申迪公司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要求申迪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表示年终奖为月工资的1.8倍的主张,无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参照申迪公司发放**2019年年终奖标准,同时考虑到申迪公司在年中调整经营业务绩效目标的实际状况,酌情确定申迪公司应支付**2020年年终奖25,608元(税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申迪公司对于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亦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结合**的工资标准加上2020年年终奖金及工作年限,申迪公司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601元。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其于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实难认定**具有延时加班的情形。由**与申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签收的《员工手册》规定,可以证明申迪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审批制度,现因**未能提供其于上述期间向申迪公司提出加班申请并得到申迪公司批准的相关证据,**要求申迪公司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3,76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601元;二、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年终奖25,608元(税前);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中提供有2021年4月13日其与人事陈亦欣之间的谈话录音。一审中,申迪公司确认该录音中有陈亦欣的声音。录音显示:**提到“整个一年……所有员工都拿到年终奖,只有我一个市场总监我没有……”,陈亦欣未予反驳,反而表示“为什么大家都有年终奖,但有的人需要扣年终奖,甚至于有的人没有年终奖,自己应该反省一下”;**表示“在生意蛮好……生意OK的情况下后面又发生了克扣年终奖……”,陈亦欣回复“销售主要是看指标,指标也不是唯一标准,还要看同事关系……对上级的态度……”。二审中,申迪公司表示:当时公司没有决定到底是否发放年终奖,陈亦欣是基于人事经理对年终奖的个人理解所做的评价,当时陈亦欣不愿意再与**做过多的交流,所以没有对**所称的除其之外的其他员工都有年终奖的说法进行反驳。
二审中,申迪公司表示其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2020年年终奖发放的具体细则。
二审中,申迪公司另还补充提供如下证据:1.财务收入报告(英文件)、人事备忘录、恢复营业的通知、公司关于薪资的通知、**工资发放转账记录,证明申迪公司在2020年1月底至5月1日期间停业,但为保障员工生活,仍正常发放包括**在内的员工工资。2.客户对**进行投诉的微信、**上级要求其进行解释的往来邮件、2020年8月13日美利亚酒店集团销售负责人对**工作评价的邮件、2020年6月30日亚太区董事总裁对**工作评价的邮件,证明**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其岗位职责要求,对待上级及同事的态度傲慢无礼,美利亚酒店集团高层领导对其工作也极不满意。3.书面警告信及邮件交寄单(收据)、培训记录,证明申迪公司就**在工作中的不当言辞作出书面警告,并在2020年9月对包括**在内的员工进行了沟通技巧方面的培训。4.电子邮件、备忘录、书面警告信及邮件交寄单(收据),证明2020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申迪公司对**负责的工作内容进行了部分转移安排,要求其进行交接,但**拒绝履行,申迪公司为此对其作出书面警告。申迪公司并出示了两份邮件交寄单(收据)的原件。
**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申迪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申迪公司对**的指责都是单方陈述,没有事实依据,所称的工作表现问题都是态度方面问题,所谓的态度问题也不影响年终奖的发放。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可否享有系争2020年年终奖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已就申迪公司应向**支付系争2020年年终奖之原由,作了详尽阐释。申迪公司现系以一审法院不应替代其公司作出发放年终奖的决定、**2020年工作表现存在问题等为由,主张无需承担系争2020年年终奖支付义务,但对此:一则,在案证据显示,申迪公司于2021年初即已着手开展2020年员工评估工作,并要求该工作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且明确评估将是年终奖的重要参考依据。而后,**在其因申迪公司未发放2020年年终奖而与人事进行交涉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之一就是所有(其他)员工都有年终奖,只有作为市场销售总监的**没有,人事对此未予否认。申迪公司对于人事当时未予否认原因之解释,与常理相悖,本院实难采信。申迪公司对于所称的公司所有员工都不发放2020年年终奖之主张亦未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二则,依据申迪公司处《员工手册》有关奖金之规定,奖金系根据酒店的经营效益情况考虑发放,工作态度、沟通措辞等并未被列为奖金发放考量因素。申迪公司二审中提供的指称**存在工作态度、言辞不当等问题之证据,难以成为申迪公司要求不承担系争2020年年终奖支付义务主张成立的充足依据。同时,申迪公司系因疫情而调整2020年预算目标,在案证据亦可反映申迪公司已完成调整后的业绩目标,在此情况下,申迪公司二审提供的**对之持有异议的客户投诉微信,并不足以证明**不符合2020年年终奖享受条件。至于申迪公司二审提供的有关其公司在2020年上半年停业期间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之证据,显与双方争议之2020年年终奖无直接关联。故而,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综合考量,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可享有2020年年终奖,并参照**2019年年终奖标准,考虑申迪公司2020年年中调整经营业务绩效目标的实际状况,酌情确定申迪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25,608元,并无不当。对申迪公司要求不支付**2020年年终奖25,608元、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少君
审 判 员 唐建芳
审 判 员 顾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姗姗
书 记 员 马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