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7035号
原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399弄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399弄18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波,男,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86.49元,减半收取计8,543.24元,由原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