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3执10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9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1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朔
书记员 冯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