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安泰里16-1-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868176。******
法定代表人:姚庆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紫金山路交口新世纪城17-3-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1820751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03民初94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82元并负担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屋、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