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安泰里16-1-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868176
法定代表人:姚庆轩,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紫金山路交口新世纪城17-3-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18207510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崔成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