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302执2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延安东路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924694102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联重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临夏路3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67228165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联重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兰州联重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甘AF0××**号宝马牌车辆、甘AJ××**号长安牌车辆依法查封(均未实际控制),同年4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920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794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经济损失1898406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