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西路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924694102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8602786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7日提交解除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土地在内的司法查封措施。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委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解除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封,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解除不动产回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302执恢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