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桂林路街道宝品里延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健,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昌县汇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环城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守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汇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