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川镍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02财保46号
申请人: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幸福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倪雷,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谢兴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金川镍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41号(龙岭里金川南路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李尚勇,职务董事长。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川镍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川镍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16434.7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川镍都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816434.7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玉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