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4735号
原告:贵溪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
本院受理原告贵溪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贵溪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溪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案件保全费720元,合计1466元,由原告贵溪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