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尚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保定市尚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尚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兵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富昌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市尚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中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尚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093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自有的冀 长城牌小型客车、冀 明锐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保定市尚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银行存款2093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冀 长城牌小型客车、冀 明锐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