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21执561号
申请人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33号1栋11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693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兴隆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7847187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与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唐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