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33号1栋11附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5)攀仲调字第31号调解书,立案执行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其公司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5)攀仲调字第3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