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756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和分水垄路交叉口君临国际新城1栋2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