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519号
原告:合肥***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31680345M,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第三人:合肥市盛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PORBL96,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盛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合肥***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