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诉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10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余款5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