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含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云南含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储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2010号 原告:云南含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新渔村1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储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储英段与兴旺段交叉口南50米。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含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储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含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含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7元,(原告云南含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