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民特17号
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创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荣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姝,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翔路**
法定代表人:KEHLIHSTEVETZU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一,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利,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超英
代理审判员 潘 婷
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树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