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822财保72号
申请人: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翔路**号。
法定代表人:KehLihSteveTzuoo,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创新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相应证据,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方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