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LIDONG,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世杰,该公司厂长。
申请执行人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依据〔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7262675.7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本案仲裁人民币1921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另本案执行费86763元。
因被执行人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拍卖,并已拍卖成交。2020年2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辽宁世领自营牧场有限公司对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丽娟
审判员 龚宏伟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