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3594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明。
被告: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KEHLIHSTEVETZU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莉萍
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馥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