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初字第873-2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省叶县人,系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青铜峡市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与被告***、***、青铜峡市水务局、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青铜峡市水务局、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峡市水务局、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铜峡市水务局、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