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82民初365号
吉0582民初36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有,董事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34岁,汉族,集安市人,住址:集安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依长军,男,60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址:集安市。
原告***与被告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依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