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419号
原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伊洛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665104410,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P3P5H),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2-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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