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2370号 原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伊洛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新中泰商务大厦**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54647元;2、被告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54647元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为止;3、被告***对上述1、2项诉求中所列明的被告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货款54647元及利息(以5464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