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66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伊洛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6651044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新中泰商务大厦六楼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4457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6日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爸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4647元及利息、受理费59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1065.69元,扣除受理费593元、执行费472.69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敏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