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622民初694号
原告:彭某,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不详。
原告彭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由于原告证据不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