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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2149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