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2149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