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民辖终69号
上诉人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龙源通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27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且涉案合同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以及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审理。
新疆龙源通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16号,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行政辖区,新疆龙源通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选择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惠 君
审 判 员 安 晶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书 记 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