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远新、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煤场扩建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一 飞
审 判 员 安 晶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书 记 员 杨 文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