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执保9号
申请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新财保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执行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财保1号民事裁定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吾热亚提˙艾比布拉
审判员 郭 长 安
审判员 马 云
书记员 杨 学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