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01民初3728号
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鸿雁池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10元,减半收取23505元,剩余23505元退付原告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天红
审 判 员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曾 强
书 记 员 张雪春